《通知》提出,通行客运车辆的农村公路,须经交通部门验收合格、达到四级及以上标准。受条件限制未能按相关标准规定的指标建设路段,要按规定加强交通安全设施设置。自2015年1月1日起,新增车辆必须安装使用车辆动态监控装置,之前已投入运营的车辆须在2017年前加装完成,逐步推进农村公路重点路段监控设施设置。
《通知》规定,客运车辆的结构和性能要求应当符合国家、交通行业及地方标准,合理选配客运车型,新增车辆必须选用有防抱死制动系统的车辆。《通知》还特别规定了农村客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条件,要求必须取得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,取得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,年龄不超过60周岁,3年内无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,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律法规、机动车维修及旅客急救基本知识等。
同时,《通知》还称,按照“政府牵头、乡镇为准,部门协作、社会联动、齐抓共管、综合治理”的原则,建立县、乡、村、组四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。同时要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客运安全监管主体责任,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管理职责,落实农村客运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