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开出的《行政处罚决定》显示,迪威视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包括三大项。首先,公司在《2012年年度报告》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、营业利润的事实:2012年,迪威视讯通过虚构业务合同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,致使 《2012年年度报告》存在虚假记载。经查,迪威视讯2012年虚增营业收入 3,404,782.15元,占其《2012年年度报告》合并财务报表披露的营业收入 224,909,895.77元的1.51%;虚增营业利润3,404,782.15元,占其《2012年年度 报告》合并财务报表披露的利润总额21,263,034.56元的16.01%。
事实上,迪威视讯2010年、2011年作假手法基本雷同,据统计,公司2011年虚增营业收入 7,662,453.52元,占其《2011年年度报告》合并财务报表披露的营业收入 229,341,621.84元的3.34%;虚增营业利润7,662,453.52元,占其《2011年年度 报告》合并财务报表披露的利润总额35,784,593.66元的21.41%。 而2010年迪威视讯也虚增营业收入 12,318,362.16元,占其《2010年年度报告》合并财务报表披露的营业收入 203,120,392.83元的6.06%;虚增营业利润12,318,362.16元,占其《2010年年度 报告》合并财务报表披露的利润总额46,836,117.21元的26.30%。
证监会认定,迪威视讯2010年、2011年、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, 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,构成了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 行为。基于迪威视讯的上述违法行为,监管局决定对迪威视讯给予警告,处以60万元罚款,并对有责高管作出相应处罚。
对此,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宋一欣指出,根据《证券法》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,迪威视讯信披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,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迪威视讯索赔损失(包括投资差额、佣金、利息及印花税损失)。
厉健律师也表示,迪威视讯连续三年虚增利润,违法情节非常严重,被证监局处以60万元顶额罚金,根本不足以有效惩戒其违法行为,相比之下,权益受损投资者依法起诉索赔才是硬道理。
宋一欣律师表示,根据司法解释规定,索赔条件为:在2011年4月15日到2013年7月29日之间买入迪威视讯股票,并在2013年7月2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迪威视讯股票的投资者,可向迪威视讯提起索赔。管辖法院是深圳中院。
两位律师还提醒,拟起诉索赔的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、深圳股东卡复印件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(从首次买入“迪威视讯”打印到现在)、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。免费审核后,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、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,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。
《投资快报》发自广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