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应当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场所,条例规定,广场、公园、主要道路、治安复杂区域路段以及路口,地下通道、过街天桥、隧道、大型桥梁等社会公共区域应当安装技防系统。
除社会公共区域外,条例规定,应当安装技防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包括:广播电台、电视台、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;港口、码头、机场、地铁、大型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公共交通工具;电信、邮政、金融机构的营业、存放场所,印制、存放、销毁有价证券场所;大型能源动力设施、水利设施和城市水、电、燃气、热力供应设施以及油库、加油(气)站;重要科研、生产单位的研究、试验和资料存放场所,涉密场所除外;重要物资仓库以及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、存放场所;学校、幼儿园、医疗机构,大型商场、农贸市场以及文化娱乐场所、体育场馆、宾馆、酒店、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;重点文物保护单位、档案馆等用于收藏、陈列、展览具有重要价值的物品、资料的场所或者部位;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物品,或者管制药品和病菌等危险物品的研制、生产、销售、存放场所或者部位;印制、存储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、试卷、信息等资料的场所或者部位;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和已建成并有安装条件的居民小区;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场所和部位。
关于禁止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场所,条例规定,禁止在宾馆客房、集体宿舍的寝室、公共浴室、更衣室、卫生间以及针对居民住宅窗口、门口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、使用具有视(音)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。
对于买卖或者违法使用、传播采获信息;擅自提供、复制、翻拍或者删改、隐匿、毁弃采获信息等行为,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,对个人处1万元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