草案拟予以特赦的四类罪犯为: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、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。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,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,体现本次特赦的历史意义。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,参加过保卫国家和平、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,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。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曾经为维护国家和平、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,符合本次特赦目的。草案规定对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,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,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、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,以及累犯不予特赦。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。对这类人员予以特赦,既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,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人道主义赦免原则。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体现了对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从轻处罚的精神。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,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,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。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,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的精神,能够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。同时,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,对他们中犯故意杀人、奸淫等严重暴力性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、贩卖毒品犯罪的罪犯,不予特赦。
时隔40年,特赦被再次“激活”, 在新的历史条件特别是当前依法治国背景下,充分认识特赦的法治价值,把握其重大政治意义,公正有效地执行好此次特赦,对于司法机关将是一全新的考验。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,此次特赦符合当今国际潮流。既有利于弘扬依法治国的理念,又有益于维护宪法制度,尊重和树立宪法权威。从实际效果看,对一定范围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后予以特赦,对社会群众也是一次较好的普法教育,让公民切身感受到人性化治国理念。
从此次赦免对象来看,主要是参加过抗日战争、解放战争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参加过卫国对外作战的服刑人员,曾经为维护国家和平、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,符合本次特赦目的。另外还涉及75周岁以上的老年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服刑人员(严重犯罪除外),既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,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人道主义赦免原则。
从社会安防角度来看,此次特赦对象中参加过战争的人,大多已经步入高龄,不会社会治安构成威胁,而对未成年服刑人员的特赦条件规定,涉及严重犯罪以及社会危害性较高的罪犯均不在特赦范围之内,因此不会对社会治安造成威胁,广大人民群众不需担心。因此,本次特赦的工作重点应放在执法机关的严格审查,特别是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核实,保证裁定过程的真实性与法制性,检察机关需做好严格监督、法制教育等工作,有关部门应该做好相应跟进工作。